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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资讯

立法优待计生老人是迟来的政策补位

发布时间:2012-12-27   作者:   点击率:1865

    12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于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作出了特殊设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一般来说,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是失独家庭,自身抵御社会风险和养老的压力都相对较大,提出在整体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提升对计生家庭的补助和保障力度的现实原因正在于此。从整体性提升社会养老保障水平的角度来看 ,失独家庭在养老方面的天然弱势地位,也要求社会保障以更大力度去补齐这个群体在这方面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额。
 不过,强调社会保障加大对于失独等计生家庭的养老政策补助,更关键的原因在于,加强对计生家庭的扶持力度,是计生制度中不能被遗忘的一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可以说,它不仅是计生制度的应有之义,甚至应该是计生制度得以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由此,立法加强对计生家庭老人的扶助,是对计生制度的必要补位。现在恰逢计生家庭步入老人期的初始阶段,加大对于他们的补助正逢其时。事实上,这方面的扶助政策正在逐步得到重视,如 2004年起,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在十二五期间,这项措施将扩展到城市的计生家庭。这个举措也刚好对应了计生法的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在老龄化社会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不断完善计生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兑现原有政策中对于计生家庭的补助承诺,否则就会削弱计生政策的合理性,进一步加大政策的执行阻力。目前,立法方面虽然单独提出了针对计生家庭养老的制度设计,但其仍被置于普惠式养老保障体系之中,在当前的整体养老格局下,其特殊性如何能真正得以体现和执行,应被纳入计生政策的完善范畴,加以专门的财政资金支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而不能和整体性的养老体系建设混为一谈。
 同时,政府在这方面也应该转变观念。普惠式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是政府基本的公共服务职能,而明确提升计生家庭的养老扶持力度,是对计生政策的更完善执行和补漏,也是对于政府承诺的必要兑现。政府在对待计生家庭上,要尽早承担起计生制度所规定的政策责任。

来源: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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