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称,浙江省内县(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可延迟到60周岁。
该《通知》提到,从2010年10月29日起,省直机关现任处级女干部,副省级城市市直机关、区级机关、区街道机关现任处级女干部,地级市市直机关中现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国有事业单位相当于处级女干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退休年龄也可延迟到60周岁。
对于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任职的女干部,以及担任市直机关局级领导职务的女干部,则继续执行原有的60周岁退休年龄政策。
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通知内容作了补充:事业单位现聘为管理岗位六、五级的职员,以及聘任副高以上职称或享受副高以上工资待遇的,同样享受60岁退休年龄政策。
符合相关规定的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年满55岁时仍聘用在副处以上管理岗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其本人选择55岁或60岁办理退休手续。
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处级女干部在55岁至60岁年龄段之间,可依照其本人意见选择一个年份办理退休。事业单位处级女干部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55岁或60岁办理退休。
对2010年10月29日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通知》明确不再复职,也不给予经济补偿。